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项)
第一项:对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柳州市管辖区域内从事价格活动的经营者和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者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包括: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是否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2.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低,仍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行为等。
3.申请人是否有提供虚假材料、未如实申请制定或调整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管理;
2.一般性价格监督检查;
3.开展专项价格监督检查;
4.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5.对价格举报进行调查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日常市场价格监管和一般性价格监督检查,随时调查了解市场价格活动情况,及时制止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2.开展专项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打击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等。规范纠正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
3.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等检查行动,配合或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
4.根据群众价格举报,依法严格处理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缴费者的合法价费权益。
5.通过开展不定期抽查、重点抽查的工作方式,对提供虚假材料、未如实申报等行为进行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2.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进行立案。
3.调查取证,制作笔录;调查取证结束后,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4.以调查取证材料、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退还多收价款。
(二)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三)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
(四)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案件审理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复核,并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受理的,予以结案。
(八)开展监督监督检查查实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制定或调整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为的,除按上述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应撤销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定价决定或审批事项,将相关信息录入柳州市价格信用信息库,并向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网提供有关信息。